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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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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7201611255313
执业机构: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赔偿、刑事、婚姻、交通事故、合同、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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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代某于2012年驾驶摩托车,在从珠琳至文山的过程中,因为自己不慎驾驶,车辆撞到路旁的护栏,造成了随车乘客一人死亡,本人重伤和车辆严峻损坏的交通事故。
关键词: 牢狱,免除,赔偿,之灾代某于2012年驾驶摩托车,在从珠琳至文山的过程中,因为自己不慎驾驶,车辆撞到路旁的护栏,造成了随车乘客一人死亡,本人重伤和车辆严峻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入行了侦查,将案件移送大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随后依法向文山市法院提起了公诉。
我作为代某的辩护律师,当真做了预备,在代某只赔偿了丧葬费的情况下,利用其他有利的法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说服法官,法院终极判决充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对代某合用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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