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33339337
律师姓名:王旭芳
手机号码:15933339337
邮箱地址:15933339337@139.com
执业证号:11307201611255313
执业机构: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赔偿、刑事、婚姻、交通事故、合同、劳动工伤
联系地址:张家口桥西区南城壕中联商务中心六楼610室
文章导读: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不给受害人赔偿我国现行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划定中,没有对免责事由作出特别划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免责事由,与交通事故的回责原则有着紧密亲密的联系。
关键词: 受害人,不给,赔偿,情况下在什么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不给受害人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免责事由,与交通事故的回责原则有着紧密亲密的联系。
从理论上讲.交通事故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所谓过错推定原则是指由受害人证实损害后果系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实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井据此确定其责任。
交通事故的免责事由应充分体现推定过错原则的严格性和公道性,详细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事由: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由不可抗力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
2.受害人故意
3.第三人过失
因为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害由第三人承担。
4.意外事故
意外事故是指因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以外原因造成的灾难事故。
它应当是行为人固然绝到留意义务但仍未能避免的事故。
如汽车行驶中弹起的石子击中摩托车驾驶员的手臂,摩托车夫往控制撞伤行人。
按多数国家的划定,行为人可以以意外事故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但假如受害人所受损害比较大.可以按照公平原则由各有夫当事人分担损失.假如交通事故是因为汽车质量题目导致的,则不能视为意外事故.应当根据行为人是否能够发观事故原因并避免事故发生等因素入行判断。
一旦确定交通事故系由汽车质量所致,行为人就应当承担责任,并可同时要求发生质量题目的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