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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详细事项一,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刻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职员并采取措施,绝快恢复
关键词: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事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详细事项 一,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刻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职员并采取措施,绝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入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入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修,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投递当事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二,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四十条四款划定: “具备资格的检修,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存案,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可以向当事人先容符合前提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划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只有“可以向当事人先容符合前提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三,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四十四条三款划定: “申请重新检修,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重新检修,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修,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五章第四节“检修,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四,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四十四条二款划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修,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修,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予以存案”。
所以,笔者以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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