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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民法典担保是否需要有特定的债权人张家口专业离婚律师

1、民法典担保是否需要有特定的债权人担保没有规定要有特定的债权人,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1般就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百8十8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担保债权的范围(1)主债权的全部。在保证合同中,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2)利息。利息有法定和约定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迟延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当然,如约定利息显失公平或法律有专门限定的,则应作适当调整或依法定利息执行。(3)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1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保证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做法,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是与主债权条款成立。(4)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5)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因此建议在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1项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以减少纠纷的发生。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所以担保没有规定要有特定的债权人,主债权债务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1般有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华律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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