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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关键词: 张家口专业离婚律师

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158 条与第 159 条)

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行为。

2. 类型

①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称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又称失效条件)。      ②积极条件--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作为条件成就者。

 消极条件--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作为条件成就者 

③偶成条件-条件成就否,无关当事人意思,取决于偶然事实。

 随意条件-条件成就否,全赖当事人的意思(如“赠此车给你,不要时还我”)。 

④ 真正条件--以客观上不确定之未来事实为内容的条件。

不真正条件-徒有其形,不具条件实质者(如法定条件、既成条件、不能条件、不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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