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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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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 158 条与第 159 条)
1.概念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法律行为。
2. 类型
①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生效(称停止条件)。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又称失效条件)。 ②积极条件--以不确定的事实之发生作为条件成就者。
消极条件--以不确定的事实之不发生作为条件成就者
③偶成条件-条件成就否,无关当事人意思,取决于偶然事实。
随意条件-条件成就否,全赖当事人的意思(如“赠此车给你,不要时还我”)。
④ 真正条件--以客观上不确定之未来事实为内容的条件。
不真正条件-徒有其形,不具条件实质者(如法定条件、既成条件、不能条件、不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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