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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

婚姻法的 财产分割部门

关键词: 张家口专业离婚律师

婚姻法的 财产分割部门  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回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出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划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同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糊口津贴费等用度;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回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糊口用品;  (五)其他应当回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回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门各自所有,部门共同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合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划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商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商定回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商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了债。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详细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回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白叟,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哀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糊口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了债的,或财产回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了债;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糊口难题,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匡助。详细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糊口难题",是指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糊口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糊口难题。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糊口难题者入行匡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栖身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题目反悔,哀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划定的"其他应当回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顿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划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难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目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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