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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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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7201611255313
执业机构: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赔偿、刑事、婚姻、交通事故、合同、劳动工伤
联系地址:张家口桥西区南城壕中联商务中心六楼610室
当事人
1.资格转移。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有权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2.原企业的原告资格。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
3.共同侵权的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赔偿请求人对其中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若诉讼请求系可分之诉,被诉的一个或者数个侵权机关为被告;若诉讼请求系不可分之诉,由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权机关为共同被告。
4.复议加重处罚的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赔偿请求人只对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赔偿请求人只对复议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甲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甲公司不服,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将罚款5万元变更为罚款7万元。如果甲公司只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行为不服起诉的,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被告;如果甲公司只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议决定加重处罚不服提起诉讼的,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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