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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理解

关键词: 张家口专业离婚律师

“所受利益已不存在”的理解

善意得利人“所受利益已不存在”,包括所受利益本身不存在,及受领人因信赖得利具有法律上原因而遭受的财产上损失。下分述之:

①所受利益本身己不存在。如:(a)受之益如某汽车)因毁损、灭失、被盗、遗失或其他类似事由不能返还。(b)将所受利益赠与他人,原则上属于所受利益已经不存在。但也有例外情形[如甲曾承诺赠与乙2万元。后单位给甲发工资时,因错误,多发给甲2万元(甲不知情,误以为是奖金比预期多2万元),甲取出2万元赠与给乙。此时,甲的财产总额的增加尚存在,不能认定为所有利益已不存在,善意的甲对单位仍负返还现存不当得利2万元的义务]。

②得利人的财产上损失。善意得利人因信赖所得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而遭受的财产上损失,于返还时得主张扣除。包括:

(a)因取得该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如运费、关税

(b) 对受领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及有意费用,如动物的饲料费用、医药费等。 

(c)受领人相信所受利益不知返还,而将自己之财产给予他人,例如不知无法律上原因而取得蓝光DVD,乃将自己原有的DVD赠与孤儿院  (d)受领人的权利因该利益的受领而消灭,或因其价值减少所生的损失,此多发生于误偿他人之债的情形。如第三人丙因错误清偿乙对甲负担的债务,甲误信其清偿为有效而受领,致将债权证书毁弃、抛弃担保或者该债权罹于诉讼时效。被请求返还不当得利时,甲亦得主张扣除(其方法是由甲保留受领的给付,而将甲对乙的债权让与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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