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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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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7201611255313
执业机构: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赔偿、刑事、婚姻、交通事故、合同、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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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立
指通过合同设立地役权。这是考试的重点,须说明者有三:
①根据《民法典》第374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须强调: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②根据《民法典》第 377条的规定,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③ 根据《民法典》第 379条的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
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合同的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384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合同因此被解除的,地役权消灭:
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②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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