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933339337

您所在的位置: 张家口专业离婚律师 >离婚纠纷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旭芳

手机号码:15933339337

邮箱地址:15933339337@139.com

执业证号:11307201611255313

执业机构: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赔偿、刑事、婚姻、交通事故、合同、劳动工伤

联系地址:张家口桥西区南城壕中联商务中心六楼610室

离婚纠纷

地役权的取得

地役权的取得

1.地役权的设立

指通过合同设立地役权。这是考试的重点,须说明者有三:

①根据《民法典》第374条的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不需要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须强调: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指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权利的善意第三人。

②根据《民法典》第 377条的规定,约定的地役权的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③ 根据《民法典》第 379条的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 

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者供役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2地合同的法定解除

《民法典》第384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合同因此被解除的,地役权消灭:

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②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友情链接:

姓名:王旭芳

手机号码:15933339337

地址:张家口桥西区南城壕中联商务中心六楼610室

Copyright◎2014-2024王旭芳 张家口专业离婚律师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国律师频道 网站管理

扫描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