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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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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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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但不构成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民法典》第171条:《民法典》第503 条))

相关法条

①《民法典》第171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171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撒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① 《民法典》第171第三款规定:“行为人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

所能获得的利益。” 

《民法典》第171条第四款规定:“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②《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


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例33月1日,未经甲授权,丙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3月15日,乙请求甲支付价款,甲表示“请求乙宽限一周”。①因狭义的无权代理,甲、乙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②3月15日,甲以默示方式向乙表示了追认,甲的追认于3月15 日生效,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溯及自成立的3月1日自始生效

例4丙伪造甲公司公章(惟妙惟肖,足以以假乱真)后,未经授权,丙擅自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甲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其一门面房出卖给乙公司。”甲公司知情后,明确表示拒绝追认。①因权利外观(伪造的公章)的形成不能归责于被代理人甲,不成立表见代理,丙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因被代理人甲拒绝追认,丙无权代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不能归属于甲承担。乙无权请求甲履行买卖合同上的义务。②因乙系“善意相对人”,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三款的规定,乙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丙对自己履行买卖合同中的义务(乙有权请求丙向自己履行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的义务),此种责任,称为“无权代理人的替代履行责任”。③因乙系“善意相对人”,就乙因此丙无权代理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71条第三款的规定,乙也有权选择请求无权代理人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的范围不能超过假设该买卖合同有效时乙所能获得的“履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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