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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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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7201611255313
执业机构: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赔偿、刑事、婚姻、交通事故、合同、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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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律师:
我们兄妹共四人,我二哥在小时候就送养给别家,二哥没有子女,老伴也过世了。收养二哥的家庭,养父母已,只有兄弟两人,弟弟在三年前病逝,弟弟生有一子一女。今年5月,我二哥突发心脏病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我二哥弟弟的子女说,依法律规定,在无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弟弟是继承人,现在弟弟不在了,由其子女代位继承遗产。我想,我们与二哥是亲生兄妹,也应有继承权。请问,我二哥弟弟的子女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们是否也有权继承?
小张
小张:
根据你所述情况,本律师认为,你二哥弟弟的子女及你均无继承权。
你二哥弟弟的子女也就是你二哥的侄子侄女,侄子侄女是没有代位继承权的。《继承法》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被继承人的侄子侄女是无法取得法律规定的代位继承权。
我国《收养法》第23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你们虽是亲生兄妹,但此种因血亲而产生的近亲属(兄弟姐妹)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时已经消除。所以你们无法主张继承权。
编辑: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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