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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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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7201611255313
执业机构: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交通事故赔偿、刑事、婚姻、交通事故、合同、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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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62条划定:"女职工生养享受不少于90天得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划定》第8条划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得,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养得,每多生养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第4条划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划定,法定得产假期为90天。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划定,但不得低于法定尺度。
假如由于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得,只要有病院证实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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