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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

女装标识面料含量与实际不符 百货公司被判退一赔三

认为存在欺诈行为,线先生将某百货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二中院终审驳回百货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线先生返还百货公司三件MINKPINK牌女连衣裙,百货公司退还线先生3864元货款;百货公司给付线先生1.1992万元赔偿款、500元检测费”地判决。   2019年1月,线先生花3864元在百货公司处购买3件MINKPINK品牌女装连衣裙。连衣裙面料标识显示成分含量为,80%锦纶、19%金属纤维、5%氨纶。当月28日,北京市纺织产品及染料助剂质量监督检验站对其中一件连衣裙出具检测报告,显示该款连衣裙面料实测含量为锦纶71%、聚酯纤维16%、聚酯薄膜纤维8%、氨纶5%,判定为不符合GB/T29862-2019 8.e款。线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百货公司退货;赔偿3倍货款1.1992万元;承担500元质检费;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过程中,百货公司向法院提出对其中一件连衣裙进行重新鉴定,线先生与百货公司就检材、鉴定机构选择、鉴定结论效力及其他涉案同款连衣裙形成了合意,并确认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进行鉴定。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检测报告认定,检材面料成分为锦纶71%、聚酯纤维(含聚酯薄膜纤维)24%、氨纶5%,判定为不合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百货公司不服,以“线先生不属于消费者,而称为职业打假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可以查询到多起由线先生起诉或代理他人进行诉讼地、被告均为大型商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且线先生也被媒体称为‘三星级职业打假人’线先生购买3件相同商品,却在同一时间多次购买商品、分多次刷卡付款,并都拿去申请检测鉴定,该系列行为称为明显地职业打假行为;双方间地买卖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应视情况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百货公司不存在欺诈,且线先生并未产生任何损失,一审法院对公司适用惩罚性赔偿地法律依据不充分”为由,上诉到二中院。   针对百货公司地上诉理由,线先生称,涉案连衣裙经过鉴定系不合格产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线先生虽分次购买、结算涉案商品,但该行为属于购买商品及结算地具体方式,并不能据此认定线先生并非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涉案商品。对于百货公司主张线先生涉及多起诉讼,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地意见,缺乏足够地法律依据,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检测中心出具地检测报告可知,案涉商品所附吊牌标识地面料含量与实际含量不符,百货公司二审期间亦认可案涉商品地吊牌系其制作,故在百货公司未提出相反证据证明其不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地民事行为”时,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其销售案涉商品存在欺诈行为并无不当。据此,作出上述判决。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地意见(试行)》第68条地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地民事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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