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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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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延法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艺铭,男,21岁(1985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229198510140819),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中专文化,农夫,住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延法刑初字第177号 公诉机关延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21岁(1985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102291985101*****),满族,出生地北京市延庆县,中专文化,农夫,住延庆县康庄镇大营村。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8月22日被延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刑诉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合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讯,公然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制动分歧格的白色松花江牌面包车(车号为:京GKY***),由西向东行至延庆县延庆镇谷家营村西河湾漫水桥处,遇张某(男,3岁)由南向北穿越公路,王因未避让,且采取措施不当,其驾车辆前部与张相撞,造成张重度闭合性-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实书,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修讲演,证人张林林,张钢,李巍,刘利利,高秀英,彭娜,李雪林,谢国强,王艳玉的证言,延庆县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现场堪查检修记实,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酒精检测记实单,被告人王某的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工作说明,被告人王某的户口证实,案件来源,到案经由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王某,驾驶制动分歧格的车辆,在经由没有交通讯号的道路时,遇行人穿越公路时没有避让,且因遇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划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
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积极主动的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认罪立场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划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旬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二〇〇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